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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37:25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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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61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农业名牌发展战略,提高农产品质量,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的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粮油、水果、蔬菜、花卉、畜牧等产品。
  第四条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名牌农产品的审查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条件:
  (一)产品生产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正式的注册商标并有明确标识的包装;
  (三)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知名度,并形成区域优势和特色;
  (四)经济效益显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五)产品质量达到市或市以上同类产品领先水平,有严格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用户满意。
  第六条 生产单位申报认定大连市名牌农产品,应填报申报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以上授权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
  (二)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文本原件或复印件(暂未进行标准备案的传统农产品,要有可执行的操作规则)
  (三)与第五条规定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其中,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有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地域证明。
  第七条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每年五月底前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一式四份,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交专家组进行认定核实,提出本年度名牌农产品建议名单,报请市领导小组审批;
  (三)经领导小组审定的本年度获得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和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暂定每年一次。
  第八条 产品被认定为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的生产单位,可在产品包装上加印“大连名牌农产品”标识。
  第九条 被认定为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的产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优先认定其为大连市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
  第十条 认定后的大连市名牌农产品有效期,按产品的分类分别为三年、四年、五年。有效期满后,要重新办理申请,未重新办理的,不得沿用原名牌产品称号。
  第十一条 已获得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领导小组撤销其称号:
  (一)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限期整改后质量仍达不到认可标准的;
  (二)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扩大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称号使用范围的;
  (四)转让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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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财〔2004〕14号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l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04年6月12日

国办发〔2004〕51号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隶属关系,由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普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另行制订。

  四、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各级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严肃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今后,凡超出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均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

  (三)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教育部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监督指导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具体组织部署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推进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要加强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由各地参照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职能确定。

  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本意见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五)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

提 纲

(一)公告送达概述,实践中的公告送达形式及评价
(二)对古今中外的公告送达进行讨论
1、美国对财产地确定法及相关评论
2、加强责任追究制
3、法国的“最后所知道的地址”原则
(三)从法理角度评价程序的重要性及进行公告送达的必要性和难点
(四)建议:
1、将《人民法院报》的公告内容贴于法院公告栏
2、将此内容贴于邮政所
3、配套工程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
摘要 当前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以在登为主,本文通过论证其利弊及相关问题,旨在探求符合中国实际的公告制度,以适应中国司法改革的需要,并切实保障当事人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治国之道。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公告送达 实效 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具体来说,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在实践中,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张贴,由于监管不利,实际执行占少数,效果甚微;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遂成为一般做法,例如:对于应当到庭而未实际到庭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法官通常以《人民法院报》上的公告证明自己的审理程序合法。
但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不难发现,《人民法院报》的流通领域很狭小,它的主要读者是各级法官,另一部分相当重要的读者——受送达人,看不到该报,《人民法院报》上的公告,对他们来说形同虚设;换言之,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基本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的目地。
所以,寻找其他行之有效的公告方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中国司法改革不能不考虑的一个方面。
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原告律师在原告的起诉状被提出的要求经过努力调查后,还是不能确定被告的居住的地方,或者即使确定了,但因按照本条规定在交付送达的地区以外时,根据原告律师所提出的不能向被告交付送达的证明书,对被告的通知书可以在其财产所在地的县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如果没有上述报纸时在财产所在地的一般普及的报纸上不少于连续三周的期间,美周一、四对被告以进行公告送达。该规定的缺陷显而易见:如果当事人无财产或将财产隐藏,如何确定公告地?但我们也能感觉到其注重实效的一方面,寻找财产所在地不失为一个参考意见;另一个值得借鉴之处为:报纸种类突破了官方报纸的范围,有意识地采用公开发行或一般普及的报纸,据此我们也可以尝试打破《人民法院报》的“垄断”地位,将目光转向其它报纸,但选择何种报纸仍然是一个难题。在我国,不同的报纸因性质、内容、目的各不相同,将如此重要、工作量如此之大的公告交给他们,不仅会打乱他们的正常工作秩序,增加他们的负担,而且很容易得不偿失;推而广之,报纸的其他兄弟姐妹:如电台、电视台、因特网,它们都拥有覆盖面广,受观注程度高的优点,但究竟谁能担此重任,不经尝试,很难有定论。
也有人主张加强责任究制,强制当事人关心法律,自动到庭,西周时,曾实行“两造具备”,既要求原被告双方必须到庭,如有一方面不到庭者以久败诉论。日本、美国的诉讼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该理论对于惩罚明知自己应到庭,而故意不到庭的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那些确实不知有诉在身的则有些不公平。如果一方面明知另一方不可能到庭,故意起诉,则该制度就会成为他们谋取“不当得利”的手段。故此举应慎用。
在法国,如应当向其送达的人既无住所又无居所,也无工作地址,执达员应制作笔录,详细说明为寻找书收件人所作的各种努力,执达员应于同一天或者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用挂号信按照已知的最后地址,向收件人寄送笔录的副本一份,并要求回执,,并应附送达本书的复印本一份。《苏维埃民事诉讼法》亦有类似规定,这种以最后所知道的地址为准的原则影响颇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追寻受送达人的行踪,体现了法律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思想,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一定偶然性,不太符合科学严谨的精神。
相比之下,古罗马的做法更值得借鉴:在古罗马,如果被告住所不明则用“公示送达”由庭丁将传票内容当众朗读,然后张贴于公共场所,以代传送。此举有两个优点;(1)重视影响面,当众朗读,张贴于公共场所;(2)注重实效,不专尚理论。
肖建国先生说过: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历史实质上是程序法的历史,法律的进步主要体现为程序法的进步,法律的变革取决于程序法的变革,法律师的信仰首先从看得见的诉讼程序开始。程序本位论昌行之时,便是程序法学及至法律学科发达之日。中国自古程序法成果不多,近年来,虽然成绩斐然,但仍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而且部分程序法过于粗糙,没有切实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我们制定程序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实体正义,不是摆花架子。程序本位论的昌行不是单纯地拥有大量程序立法,而是建立能够实现程序价值的程序法体系,让看得见的诉讼程序本身首先实现真正的正义。如果连看得见的正义都是虚的,那么其他的更难保证。一些法官也坦言,部分诉讼程序的法理依据很牵强,实践效果不好。公告送式的形式也是无奈之举。中国地大人多,情况复杂,设计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社会精神的“良法美制”,决非易事。外国经验当然借鉴,但具体操作是另一个大难题。
再来看看我们的现实: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关注法院公告栏的人不在少数。如果法院加大对公告栏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其价值,让其承担《人民法院报》的公告任务,将《人民法院报》的公告内容贴在各法院公告栏,则是成本最低的办法。
邮政储蓄所在人民群众生活的地位不可小视,邮局的人群流量相当大,应充分利用该资源。如果在各个邮政储蓄所都张贴公告内容,成本有些大;此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邮政储蓄所进行选择是必要的。
公告制度改革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其他配套设施。
首先,加强普法力度,提高人门的法律意识,让人们自觉珍惜自己诉讼权利;其次,督促立法者重视调查研究,制定的法律既要有法理依据,更要有现实基础;根据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实际能力,公平分配诉讼任务,避免无端增加当事人的诉讼压力:再次,注意执法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切实贯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人为因素扭曲法律的形象。
总之,当前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送达,从某种程度一来讲,无异于一纸空文,笔者以上所述,虽然拙陋,权当抛砖引玉,期全社会积极献计献策,以求公告送到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参考书目
1、《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
2、《法国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院出版社1991年4月
3、《苏维埃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12月
4、《罗马法学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一版
5、《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一版
6、《司法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
7、《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6次 沈宗灵
8、《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 沈宗灵
9、《民法本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王利民
10、《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肖建国
11、《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美国民事诉讼法》自绿铉著 经济日报出版社 1996年7月第一版
13《法国新民事诉讼典》罗结珍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10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