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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段内燃机车热力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58:32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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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段内燃机车热力工作规则

铁道部


机务段内燃机车热力工作规则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燃油是国家经济建设和铁路牵引动力的重要能源,内燃机车的燃油消耗量是铁路耗油的大户,燃油费用的支出,占机务段总成本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为此,加强机车热力技术工作,抓好燃油节约,是全面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铁路经济效益的重要方面,也是铁路机务系统广
大职工一项长期的任务。
第2条 不断改善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是搞好节约燃油的重要一环,也是机务段各部门的共同任务,机务段长或总工程师应主持热力技术措施的制定,并检查实施情况,各部门要严格按部、局规定做好各项有关工作。要精心检修机车,努力提高机车质量,积极落实各项加装改造措施;
要认真做好机车乘务组的工作,加强机车保养,提高机车操纵技术水平,大力开展节油竞赛活动;要加强机车柴油机冷却水的质量管理,积极采用、推广新技术、新配方,使冷却系统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提高散热效能;要进一步做好燃油管理工作,在验收、储存、保管、发放环节中做到科
学管理、准确计量、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3条 热力技术人员对改善机车热力技术状态,确保运输安全正点和完成节油任务,以及提高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其基本任务是:制定机车热力技术措施;编制科学合理的燃油指标;总结推广节油先进经验,积极开展节油新技术的试验,努力降低机车万吨公
里油耗;对各有关规定、指令负有督促检查、实施之责。
第4条 各局应根据各段机车配属台数和本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充实加强热力技术人员,并要保持相对稳定;热力技术人员应由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机车热力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操纵机车经验,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和组织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参
加技术职称的考核、晋升。

第二章 热力技术人员职责范围
第5条 经常了解和掌握机车热力技术状态的变化情况,对燃烧不良、耗油量大的机车,要配合有关专业人员及时提出改善热力技术状态的措施,经段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6条 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参加机车中间技术检查及定修、架修修程的复检工作,并按不同修程重点检查柴油机的下列部位和有关部件的技术状态:
1.燃油系统:机车燃油箱清洁和管路密封状态;粗、精燃油滤清器清洁状态;喷油器的雾化、密封、喷射压力、慢压滴油状态;高压燃油泵柱塞付密封状态和小油量分组情况,齿条刻线及B尺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调速器性能是否良好。
2.供气系统:空气滤清器清洁状态;增压器转子转动是否灵活;管路密封状态。
3.配气系统:进排气阀间隙和与气缸盖的气密状态;校对喷油提前角是否正确;配气相位的调整是否符合要求等。
4.冷却系统:热交换器各铜管堵塞情况;冷却单节水量通过能力;各部件附着污垢、腐蚀、泄漏等情况。
第7条 机车热力技术状态的检查和检修内容应填入“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情况表”。
第8条 燃油指标申请。机务段机车万吨公里耗油指标的申请,应根据本段担当区段的运输任务量、使用的车型、线路纵断面、牵引定数、运转时分、机车交路、辅助任务量、电阻制动耗油量、机车热力技术状态、当年机务段耗油指标预计完成情况和牵引计算规程中关于计算各区段的
燃油消耗量的要求等,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分别向铁路局机务处、分局机务科提出下一年度机务段耗油指标的申请报告。
第9条 燃油指标分配。各段季度指标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指标和工作量,按客、货、路、调等运输种别,提出分配季度指标的建议,报局机务处或分局机务科审批;月份指标应根据机务段的任务量、用油量和单项任务量、用油量进行综合平衡,按车型、任务别、区间、上下行、牵
引定数等分别下达执行,计划指标严禁截留和超分,做到全段节油和机车节油数量基本一致。
第10条 燃油指标分析。掌握全段机车燃油消耗情况,按月将每台机车完成的任务量、用油量、省费数量、万吨公里计划耗油和实际耗油填入“机车燃油消耗情况表”。掌握全段和分项的燃油消耗情况,按月将总重吨公里、耗油量、万吨公里计划耗油和实际耗油、全段省费油数量、
省费油机车台数及数量,用分户的方法填入“机务段燃油消耗情况表”。掌握和了解全段辅助走行公里完成情况,按月将总走行公里,单机,补机,列调,停留,超、欠轴列数及吨数,机外停车次数和时分填入“机车工作成绩、燃料消耗情况表”。热力技术人员按月、季、年及时提出完成
指标数据对比,省费油原因,进一步降低耗油的措施及建议等为主要内容的热力工作分析报告,季度分析应分别报局机务处和分局机务科。
第11条 热力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保证机车万吨公里耗油真实可靠。
第12条 热力技术人员根据本段的具体情况,随时积累必要的统计分析资料,并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部门填报规定的各种报表。
第13条 加强与有关人员的联系,经常了解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机车运用情况、司机操纵技术水平,根据存在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添乘指导。
第14条 指导机车乘务员严格按铁道部机车操纵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根据线路纵断面合理地利用机车动能,正确掌握制动时机,经济操纵机车,在安全正点的基础上达到节约。
第15条 通过添乘了解有关机车热力参数。重点是:机车功率、电流分配、柴油机转速、供油刻线、油水温度、排温及排烟、变扭器充油压力、工作油温度、过渡点、燃油消耗等。并将所得数据及情况填入“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添乘记录表”。
第16条 参加编制机车操纵示意图。根据担当任务区段的线路纵断面、牵引定数、运行时分的要求,总结先进的节油操纵方法,制定安全正点节约燃油的操纵示意图,不断提高机车乘务员的操纵技术水平。
第17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作用。配合运转车间总结、推广机车乘务组(班)和个人的先进节油经验,并向乘务员进行有关热力知识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热工理论水平,为不断降低燃油消耗创造有利条件。
第18条 对有关改善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提高机车热效率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督促进行试验、鉴定和有计划地推广。
第19条 积极参加有关机车的牵引热工试验,掌握必要的试验数据,作为进行热力技术分析和制定热力工作措施的依据。

第三章 热力技术人员的职权
第20条 对因热力技术状态不良而造成严重费油的机车,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在限期内扣车进行整修,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21条 对机车热力措施费有权使用和对全段节油奖的发放,有权参加审核、评议。
第22条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燃油计量器具和发放装置,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修复或更换,否则提报段领导责令停止使用。
第23条 对节约燃油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有权提报段领导给予表扬、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有权建议扣发奖金。
第24条 对统计室、化验室等部门的有关原始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查阅和核对。
(附表略)



198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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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引导和激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公开公正公平和不增加单位负担的原则。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评审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次评选不超过2家,可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淮安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淮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制订的《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评审标准培训,指导单位建立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
(三)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来源主要是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5岁以下的应具有国家质检总局和人事部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保证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领先;
(三)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严重质量问题;
(四)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六)从事质量管理专业岗位的人员中具备质量工程师资格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的趋势。
(七)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的、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强的、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单位,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市长质量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评选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市长质量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环节。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由市长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50万元奖金。奖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我市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优先考虑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为获奖企业提供便捷通关和绿色通道服务。各金融机构为获奖企业优先提供资金贷款。我市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认证等机构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免费提供技术标准查询。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积极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3年后,可自愿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领导小组审议,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章、证书及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市长质量奖提供方便的,由市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7〕9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一)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探矿权,应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二)煤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应提交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可直接申请煤炭采矿权:
  1.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煤的;
  2.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3.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但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
  对于上述情形,凡煤层气资源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应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予以综合考虑,实现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三)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
  (四)经地面抽采,残留煤层气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开采范围,原煤炭矿业权人可依据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划定的矿区范围提出煤炭采矿权申请,按法定程序领取采矿许可证,并申请注销原煤层气采矿权。
  二、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
  (五)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煤层气勘查、开采结束前,不设置煤炭矿业权。
  (六)国土资源部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煤层气探矿权,按照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和勘查实施方案等情况,依法择优确定探矿权人。
  (七)煤层气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煤层气的名义开采煤炭及其它矿产资源。在煤层气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在其区块范围内设置新的矿业权,但对地表开采砂石等情况,当事人与煤层气矿业权人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的除外。
  (八)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对煤层气资源进行小井网抽采试验,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九)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按照兼顾后续煤炭开采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编制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
  (十)经论证,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或经地面抽采后煤层气含量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区块,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煤层气矿业权区块注销手续,按有关法规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同时递交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报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有偿出让煤层气退出区块的煤炭矿业权。原煤层气矿业权人可参与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竞得煤炭矿业权的申请人,在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煤炭矿业权价款的同时,还需向原煤层气矿业权人支付其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补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煤炭矿业权登记手续。
  三、妥善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
  (十一)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进入国家公告的特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
  (十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迅速组织对本辖区内煤层气探矿权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今年7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报告。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国土资源部依法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或不予延续。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十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煤炭、煤层气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已依法取得煤炭或煤层气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层气或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2.已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采煤层气的,应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进行井下煤层气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办理煤层气采矿许可证,但应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煤层气回收利用水平。
  (十四)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煤层气企业已经以协议方式,在相同区块范围分别持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进行煤炭、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加强合作,实现煤炭、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勘查、评价和回收利用。
  (十五)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和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发生重叠且未签订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开展合作或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对煤炭、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本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勘查开采实物工作量已投入等情况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扣除重叠部分的区块,并由当事人一方对被扣除区块一方已投入部分进行补偿。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按照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支持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十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以后提交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煤炭或煤层气勘查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矿产资源储量不予评审(估)、备案。
  (十七)从事煤炭和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矿业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工作,履行法定义务,报送勘查、开采年度报告;开展井下回收利用煤层气的,应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煤炭开采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同时,将煤层气回收利用情况一并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