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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47:45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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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推行政务公开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国务院《纲要》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强调指出,要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利工作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水行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水利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和依法管水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水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水利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事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紧迫感,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使水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对水利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二、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水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水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和依法管水,推动可持续发展水利,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要妥善把握几个问题:一要统筹规划。政务公开要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立足当前,着眼水利事业长远健康发展,不墨守成规,不急功近利,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二要突出重点。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水问题以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工作环节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通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使政务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三要切合实际。政务公开要与水行政管理能力建设相适应,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以及正在推行的投资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管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相结合,不断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要稳步实施。坚持依法有序推进,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做好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及制度办法的制定和落实等有关工作,持续推进工作职能、工作作风、工作方式的转变,增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

  三、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水利部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部署水利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水利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部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科学合理分工,狠抓政务公开任务落实,在做好本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
  要建立工作有计划、实施有检查、年终有考核、违规违纪有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动政务公开深入开展的整体合力。
  (二)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内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向社会公布,将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予以公开。在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水利规划计划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建设管理、项目管理、水利资金管理、防汛抗旱管理、人事管理、外事管理、等水利工作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决策、执行、监督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工作结果等事项,依据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水利部将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分类分步骤向全社会或在部机关内部公开。
  (三)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逐步实现政务公开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持久开展。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的重点是:
  建立健全预先审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任何事项,都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等,作为必须的审核内容。不能公开的要说明理由。要通过预先审查,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保证政务公开的全面真实、及时有效、快捷便民。
  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制度。水利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及公开的对象,明确受理申请的部门、方式及工作程序等,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水行政主管部门政风,水利行风的范围,在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方面,接受人民群众评议。要将政务公开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政务公开任务落实。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在政务公开的各个工作环节明确各部门或单位的职责,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四)丰富政务公开形式
  在政务公开的形式上,要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管理规范。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水利政务,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水利政务信息;通过地方政府的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办公室)等方式,对水利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水行政机关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加快水利政务信息化建设,逐步扩大网上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深入贯彻《意见》,抓好政务公开任务的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对全国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出更明确的要求,作出全面部署,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要在全国水利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学习贯彻《意见》,要与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起来,通过集中学习、举办专题讲座和会议、印发学习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意见》,全面深入地领会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加强领导,周密谋划,精心组织。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政务公开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要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积极、稳步实施,在各方面为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保证。要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分轻重缓急,做好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狠抓落实。要积极推进水利政务信息化建设,为政务公开创造良好条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水利系统政务公开的典型经验。
  为贯彻落实《意见》,水利部将开展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研究制订水利部机关政务公开有关具体规定、在水利部政府网站设置政务公开专栏、适时召开会议进一步推动全国水利系统政务公开等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机构和有行政职能部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以及政务公开的工作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要及时报水利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以及上级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机关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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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举办和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以及由普通高等学校申办的独立学院。

  第三条 高校招生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部门、本地区或本校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督察等制度,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九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卫生部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1978年12月2日,卫生部

前言
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
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
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
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
注:(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
(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不设护理部的医院设总护士长。
(4)党委(总支、支部)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群众团体、统战、武装和保卫等项工作。
(5)临床、医技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
(6)为加强肿瘤和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指定的医院设肿瘤和职业病科。

三、病床的分配比例
综合医院病床的分配,应根据床位总数、当地医疗需要、各科技术力量和仪器装备、专科重点建设以及本地区有无专科医院等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般综合医院病床分配可参照表二。
|--营 养 室
|--供 应 室
|--预防保健科
|--病 理 科
|--药 械 科
|--检 验 科--血 库
|--放 射 科
|--理 疗 科
院 |--同位素科
长 |--内 科
----------------------|--外 科--手术室
副| | ||--妇 产 科
院| | ||--小 儿 科
长| | ||--麻 醉 科
院 | ||--中 医 科
办 | ||--传 染 科
公 | ||--结 核 科 |--急 诊 室
室 | ||--皮 肤 科 |--注 射 室
| ||--眼 科 |--换 药 室
| ||--耳鼻喉科 |--治 疗 室
| ||--口 腔 科 |--挂 号 室
| |--收 款 室
||--门诊部……| |--计划生育指导室
||--护理部……|----------------|
| | |--门诊临床医技各科
| |
|--医务科……| |--图书室
|--人事科……|----------------|--病案室
|--总务科……| |--统计室
表二 综合医院病床分配比例
--------------------------------------------------------------------------------------------------------
| 适用范围 |计算基数|内 |外 |妇 |小 |传 |结|中|眼|耳 鼻| 口 | 皮 | |
| (床) |(床) | | | 产 | 儿 | 染 |核|医| | | 腔 | 肤 |分科数 |
| | | 科 |科 | 科 | 科 | 科 |科|科|科|喉科 | 科 | 科 | |
|--------------|--------|----|----|----|----|----|--|--|------------------|------|--------|
|80—150 |100 |30|30|10|10|10| |5| 5 | | 7 |
|151—251|200 | | | | | | | | | | |
|--------------|--------|----|----|----|----|----|--|--|------------------|------|--------|
|251—350|300 |30|25|10|10|5 |2|5|5| 5 |1.5|1.5| 11 |
|351—451|400 | | | | | | | | | | | | |
|--------------|--------|----|----|----|----|----|--|--|--|------|------|------|--------|
|451以上 |500 |30|25|15|10| 3 |3|5|3|2.5|1.5| 2 | 11 |
--------------------------------------------------------------------------------------------------------
注:(1)床位较少的医院,可将业务相近的科室合并。
(2)妇产科的床位包括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床位;婴儿床单独计算。
(3)大、中城市设有多个综合医院的,可按专科重点技术建设规划的要求,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适当调整各医院病床分配的比例。

四、人员编制
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分为三类:300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计算;300—500床位的按1∶1.40—1.50计算;500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计算。
各类人员的比例: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编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的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它卫技人员占8%。
具体编制可参照表三。表三 综合医院编制表
------------------------------------------------------------------------------------------
| 适 用 |计算 |病床与 | | | 其 中 | |
| 范 围 |基数 |工作人 |工作人员|卫生技术|-------------------------------------|行政工勤|
| (床) |(床) |员之比 | | | 医师 |护理 |药剂 |检验 |放射 |其它卫|人员数 |
| | | |总 数| 人员数 |中医师|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生技术| |
| | | | | | | | | | | 人员 | |
|--------|-----|--------|--------|--------|------|-----|-----|-----|-----|------|--------|
| 80-150 | 100 |1:1.30 |130-140 | 91-98 |23-24 |46-49| 7-8 | 4-5 | 4 | 7-8 | 39-42 |
| | |-1.40 | | | | | | | | | |
|--------|-----|--------|--------|--------|------|-----|-----|-----|-----|------|--------|
|151-250 | 200 |1:1.30 |260-280 |182-196 |45-49 |91-97|15-16| 8-9 |8-9 | 15-16| 78-84 |
| | |-1.40 | | | | | | | | | |
|--------|-----|--------|--------|--------|------|-----|-----|-----|-----|------|--------|
|251-350 | 300 |1:1.40 |420-450 |298-320 |74-80 |149- |24-26| 14 |13-14|24-26 |122-130 |
| | |-1.50 | | | | 160 | | | | | |
|--------|-----|--------|--------|--------|------|-----|-----|-----|-----|------|--------|
|351-450 | 400 |1:1.40 |560-600 |403-432 |101- |201- |32-35| 19 |18-19|32-35 |157-168 |
| | |-1.50 | | | 108 | 216 | | | | | |
|--------|-----|--------|--------|--------|------|-----|-----|-----|-----|------|--------|
|451以上 | 500 |1:1.60 |800-850 |576-612 |144- |288- |46-49|27-28|25-27|46-4-9 |224-238|
| | |-1.70 | | | 153 | 306 | | | | | |
------------------------------------------------------------------------------------------
注:(1)综合医院病床数与门诊量之比按1∶3计算,不符合1∶3时,按每增减门诊100人次,增减5—7人。
(2)医师、中医师名额内包括医士。放射医师包括在放射人员内;理疗医师、病理医师、营养医师、麻醉医师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内。
(3)护理人员内包括助产士名额。
(4)病产假预备额已计入总编数内。
(5)病床较少的医院,由于相近科室可以合并,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兼任。
(6)综合医院承担的医药科研和教学任务所需要的人员,已于总编数内增5—7%;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另增12—15%。
(7)新仪器、新设备。如心电、脑电、超声、各种窥镜、同位素、激光等工作人员按3—5%配备,已计入总编数内,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中。
(8)担当院外任务,如组织医疗队下农村、下厂矿、下基层、出国医疗以及外出体检、会诊、抢救等临时医疗任务所抽调的脱产人员,按10%配备,已计在总编数内。


(9)县医院编制比例与城市医院采用同一标准,是考虑到县医院在帮助公社卫生院提高业务,培训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和赤脚医生等方面任务较重,需要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加强,以便在今后十年左右使其成为全县医、教、研的技术指导中心。

五、工作量及人员配备
(一)医师和护理人员的工作量
1.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
------------------------------------------------------------
| |各|外|皮|妇|眼|耳|传|结|内|小|中|口|
|科 别|科| |肤|产| |鼻|染|核| |儿|医|腔|
| |平| | | | |喉| | | | | | |
| |均|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
|--------|--|------|------------------|----------|--|
|门诊人次|5| 7 | 6 | 5 |3|
------------------------------------------------------------


注:(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4名。
(2)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工作量,外科包括门诊小手术在内;眼、耳鼻喉科包括内眼检查、验光和门诊小手术在内。
(3)以上工作量是对一般门诊的要求,遇有疑难、重症和复杂的检查,不受此限。
2.每名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担当病床工作量:
----------------------------------------------------------------
| |每名住院医师| 每名护理人员担当病床数 |
| 科 别 |担当病床数 |----------------------------------|
| | | 日班 | 小夜班 | 大夜班 |
|----------|------------|----------|----------|----------|
|内、外科 | | | | |
|----------| | | | |
| 妇产科 |15—20 |12—14|18—22|34—36|
|----------| | | | |
| 结核科 | | | | |
|----------|------------|----------|----------|----------|
| 传染科 |10—15 | | | |
|----------|------------| | | |
|眼、耳鼻 | | | | |
|喉、口腔科| | | | |
|----------|15—20 |14—16|24—26|38—42|
| 皮肤科 | | | | |
|----------| | | | |
| 中医科 | | | | |
|----------|------------|----------|----------|----------|
| 小儿科 |10—15 | 8—10 |14—16|24—26|
----------------------------------------------------------------


注:(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8—12床。
(2)设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胸内科、胸外科、骨科和烧伤病房的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应适当增加,可在本科人员中调配。
(二)临床科室负责人的配备
1.科主任:25床以上的科设科主任,超过40床可增设副主任。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25床亦可设科主任。门诊及病床任务均较少的科,可由其它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
2.主治医师:25床以上的科设主治医师。病床虽少于25床,而门诊任务较多的科亦可设主治医师。主治医师与住院医师按1∶3—4配备;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按1∶2—3配备。
3.科护士长: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
(三)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
1.护理人员包括护士和护理员。护士和护理员之比以3∶1为宜。
2.病房护理人员担当工作量不包括发药及治疗工作在内,发药及治疗工作每40—50床设护士3—4人。
3.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2。
4.住院处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100。
5.急诊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00。
6.婴儿室护理人员与婴儿病床之比为1∶3—6。
7.注射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2—1.4∶100。
8.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2—2.5∶100。
9.设有观察床的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1∶2—3。
10.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3∶1。
11.助产士与妇产科病床之比为1∶8—10。
12.病房、门诊、住院处、急诊室、观察室、婴儿室、注射室、手术室、供应室等单位,每6名护理人员(助产士)增加替班1名。
(四)医技人员的配备
1.检验人员: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20,其它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40。血库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0—150。
2.药剂人员: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80—100,其它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60—80。
3.放射人员: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50—60,技术人员与机器台数之比为1.3—1.5∶1。
4.理疗人员:理疗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50,其它理疗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50—100。
5.营养人员: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30。
6.病理人员: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30。
7.麻醉人员:麻醉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1—1.5∶1。
8.口腔科技术员: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数内进行调配。
(五)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配备
1.书记、院长:100—200床的医院,设2—3
人。
300—400床的医院,设3—5
人。
500床以上的医院,设4—6
人。
2.其它行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根据医院科室设置和实际需要确定。
3.病人厨工:按每人担当25—30床计算。
4.配餐员:按每人担当40—50床计算。
5.病房卫生员:按每人担当20—25床计算。
6.洗衣工:按每人担当25—40床计算。
7.其他工勤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工勤人员编制内调配。
(六)医院的附属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药厂农场等),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另计编制。

附件:关于修订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的说明
1956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发布试行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对于发展人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医院,保护人民健康,为工农业生产服务,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20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的进步,特别是毛主席、周总理先后发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和“扩大预防,以医院为中心指导地方和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的指示以后,各级医院所承担的实际任务和机构设置,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许多医院的职工人数大大超过了编制。《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就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建设现代化医院的需要重新修订的。现将重要之点说明如下:
一、十几年来,由于基层医疗机构逐步健全,常见病、多发病一般在基层医疗机构可以解决,因此到县以上医院就诊的病人大多数是危重疑难病人。据调查住院重病人所占比例,县医院由10%上升到60%左右;省、地级医院由40%上升到70%左右。对病人的诊断治疗手段也比过去复杂多了,已由一般的物理诊断,发展到应用原子、电子、光学、声学以及窥镜、导管等检查;在治疗方面,已由一般药物和手术治疗,发展到复杂的化学、免疫、放射、激光、体外循环、心脏监护、脏器移植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的工作量比过去增加了一倍以上。另外还增设和加强了一些科室,如护理部、预防保健科、传染科、中医病房、计划生育指导室等。因此,在这次修订编制中,不但总人数有所增加,而且把业务技术人员的比例,由过去的60—70%提高到70—72%。
二、1956年编制规定一般综合医院没有科研、教学的编制,实际上各级综合医院都承担了繁重的生产实习及医务人员的进修任务,都有自己的研究课题,有的还承担了国家交给的研究项目。综合医院已成为我国医药科研和教学的基地。这次修订时综合医院增加了5—7%的科研教学编制;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另增加了12—15%。
三、十几年来,综合医院的院外工作任务越来越多,如组织医疗队下乡、下厂、下基层、支边、援外医疗,外出体检、会诊、抢救等占用了大量人力。而在一九五六年的编制中没有把院外任务所需要的人员列入编制,这是很不合理的。这次修订时按10%配备。这样就可以解决由于院外任务重,影响院内医疗工作的状况。
四、一九五六年的编制是,医院床位越多,医院总人数的比例越小。实际执行的结果是,医院床位越多,人员比例越大。这是因为规模越大的医院,分科越细,占用的人力越多,现代医疗技术设备越多,诊断治疗耗费的人力时间更多;规模越大的医院,接收疑难危重病人越多,治疗工作更为复杂,科研和教学任务越重。这次修订时把这个比例完全倒了过来,即医院床位越多,工作人员的比例越大。
五、修订新的编制是为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发展医学科学技术,在调整人员时,必须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超编的要精简,并为其它医院输送技术骨干;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分配,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予以适当补充。在职医务人员,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调整。各级医院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以保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