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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16:25  浏览:9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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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对拖欠、逃缴、拒缴养路费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滞留车辆,并按规定收取保管费;”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由专用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其车辆跨行公路的,可根据其自养专用公路单线里程长度,减征20%至60%。具体划分如下:
20公里至30公里的,减征20%;30公里至40公里的,减征30%;40公里至50公里的,减征40%;50公里至60公里的,减征50%;60公里以上的,减征60%。”
三、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应缴费额30%至100%的罚款。”
四、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假报车辆使用性质、瞒报营运收入或载重吨位的,责令限期补缴养路费,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1倍的罚款。”
五、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对倒换号牌或涂改、转借、顶替、伪造、买卖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责令限期补缴养路费,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1倍至3倍的罚款。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六、删除第四十八条,即“对无养路费凭证行驶的车辆,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省内无凭证的,由检查发现地处以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对驾驶员处以20元的罚款,并责令该车按规定时间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办理手续。(二)外省无养路费凭证在我省境内行
驶的,按我省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本省其他地方不得再缴滞纳金,但应责令该车及时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办理手续。”
七、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对无号牌行驶和报停后偷驶以及报停后挂重复号牌行驶的,责令限期补缴养路费,并每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50%至200%的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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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公式见图片: http://www.chinatax.gov.cn/picture/templet20051209115219100.gif)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十三、会员费收入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林地林木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林地林木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6〕30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林地林木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海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林地林木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重点项目之一。该项目的建设对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增强我市的经济实力,把林业培育成我市的主要经济支柱产业,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项目区的林地和木材资源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原料的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是指我市进行森林分类经营中划为商品林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区是指合浦县、铁山港区和银海区;本办法所称的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是指在北海市建设的林浆纸一体化项目。
第三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总体布局的划分,我市项目区的商品林林地全部划入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建设范围,统一由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业主租赁经营管理。
第四条 项目区内的商品林林地,统一由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林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县(区)政府配合项目业主做好林地落实工作。各县(区)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普查,认真搞好规划,落实项目造林地,在市林业局组织编制的《北海市林浆纸项目桉树原料基地调查规划》的基础上,坚持森林分类经营方针和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加大现有低产、疏残林的改造力度,积极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积极引导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对林浆纸项目的林木、林地,要按照《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造册登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权属证书。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区内的林地租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对符合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规划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对不符合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规划的或者其租赁手续不合法的,要严格控制采伐,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
第六条 林木的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的采伐指标优先安排给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其他与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无关的林木采伐由林业部门依法从严监管。
第七条 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严格按规划布局审批,人造板、木片、单板等三种木材加工企业一律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及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投产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打击木材非法外流的力度,保障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的原料供应。
第八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项目区内严格控制与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无关的其它造林项目,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未经县(区)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参与林地租赁业务,违者按北海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对损坏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要采取措施,通过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现有的幼林、林木等办法,将林地流转为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
第十条 市、县直属林场等国有单位的林地,除职工自营经济用地外,其余林地租赁给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业主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无《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炼山、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按《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审批项目区内的征、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行为,严禁毁林开垦,严禁非法倒买倒卖林木和林地活动,违者依法严惩。
第十三条 为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公安、司法部门必须加强打击侵权及其他破坏林地、林木资源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林地、林木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对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林地的纠纷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