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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38:04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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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26号 印发《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路桥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实行年票制和次票制。 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按车型类别对照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一次性缴交全年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年票通行本市路桥收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除外);通行费次票制是指按次缴纳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次票通过本市路桥收费站。 在中山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必须实行通行费年票制。 在本市以外地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及我市登记上牌的摩托车实行次票制。 第三条 中山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路桥收费站管理。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市公安、物价、财政、审计、公路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路桥公司委托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所(站)代收通行费年票款。 第五条 通行费要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征收点要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收取通行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路桥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第七条 军车、警车、消防车、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志车、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以及省政府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免收通行费的车辆,每年可凭车辆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市路桥公司办理免缴通行费年票款手续。 第八条 实行通行费年票制的机动车,自2006年起通行费年票款必须按公路养路费按年统缴缴费时间缴纳;2005年度的通行费年票款在车牌号码尾数对应月份(车牌号码尾数为3至9的对应月份为3至9月份,0至2的对应为10至12月份)前缴纳。 新登记入户车辆及外地迁入车辆(摩托车除外)在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次日起30天内缴交通行费年票款。通行费年票款的计征日期从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次日起算。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车主,由市路桥公司通知其限期补缴。对逾期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市路桥公司应向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如有遗失,必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市路桥公司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通行费年票款的计退: (一)报废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登记的报废日期计算; (二)迁出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期以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的日期计算; (三)公路养路费报停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期限以公路局出具的车辆报停单上的报停期计算; (四)被盗、抢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期按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中的立案日期计算; (五)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或被执法部门查封车辆(停驶1个月以上的)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期限以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扣车证明和放车证明上所载的日期计算。 第十二条 办理通行费年票退款手续的车主凭《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和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到市路桥公司办理退费手续。公路养路费报停的车辆应在每年1月份办理上年度的通行费年票报停退费手续(报停车辆一年计退金额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市交通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机动车辆通行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迁入迁出和车辆报废时协助检查通行费年票制缴纳情况。 第十四条 严禁借用、冒用和伪造通行费年票缴费凭证,对借用、冒用和伪造者,应责令其补交通行费年票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通行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阻碍、围攻、漫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稽查人员的或违反本办法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通行费征收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印发〈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3]56号)、《关于实施路桥收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府办[2003]62号)以及《关于修改〈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府[2003]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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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拟通过对监狱改造现状的剖析,找到监狱改造目前存在的弊端,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义,解读如何在现有条件下进行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探索和实践,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加以分析,构建了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理想模型。
【关 键 词】宽严相济 监狱行刑社会化 建构模式
监狱作为社会痼疾的“医院”,它存在的目的就在于将犯罪分子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长期以来,我国现有的监狱改造手段单一,片面强调监狱改造功能中惩罚的一面而弱化了它的教育功能。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过程中,笔者感受颇深,我们现在所持有的鉴于改造的理念和方法均存在偏差,我们在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上忽视了监狱改造的终极目的,企图用严厉的管制来施加刑罚的威慑力以达到改造犯罪的目的,而忽视了人性化的引导和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能力的培养。社会在发展,监狱改造的模式也应与时俱进,将监狱纳入社会的统筹体系,使服刑人员在社会化的环境中改过自新,这是我们可以选择的道路,也是笔者拟通过本文重点阐述的问题。
何为监狱行刑社会化?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有学者指出就是指刑事执行应当以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为最高目标,而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应适度弱化监狱的封闭性,使监狱环境尽可能与自由社会接近,以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一言以蔽之,行刑社会化就是通过对罪犯采取社会化的处遇模式,以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1】
一、隔离行刑环境下的现状和弊端
谈到监狱,首先给人的感觉就是与世隔绝,有“高墙之内”、“孤岛”之称。现有的行刑模式,除了物理上的隔离之外,更是在管理方式、运行模式上对服刑人员进行了与外界的心理隔离。这种现状的产生与报应刑主义有着莫大关系。报应刑主义强调罪罚相均衡,通过刑罚使服刑人员感到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从而使受害人得到精神抚慰、使服刑人员对刑罚产生敬畏感而避免再犯。我们谈到监狱改造问题,不可能否认报应刑存在的客观价值,但痛苦不等于悔悟,更不等于改过自新,现有的与外界社会隔离的监狱行刑环境的现状和弊端最能说明问题。
(一)现有行刑环境的现状
1、监狱改造的现状
我国现有的监狱改造模式历经几十年的实践和摸索,在实践过程中反复探讨如何建设富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最佳改造模式。经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艰难尝试,我国现有的监狱管理已形成了一整套颇具特色、规模的体系。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监狱改造的现状进行整理。
(1)劳动条件、劳动模式及报酬流向
劳动改造是监狱改造活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劳动改造人,不但可以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还可以在思想上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现在各监狱普遍的做法是由监狱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资料自行组织生产,或由企业提供原料、技术,由监狱提供劳动力组织生产,星期一至星期六为劳动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与监狱合作的企业林林总总、分门别类,譬如生产雨衣、金属类半成品等简单产品。
监狱与企业合作后,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能力状况由监狱方面分配从事不同的劳动。监狱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情况对其进行加分鼓励,作为今后减刑、假释的凭据。服刑人员劳动所得归监狱所有,用于补贴服刑人员生活的经费不足。
(2)管理模式和教育感化模式
我国的监狱管理采取的是全封闭模式,根据服刑人员刑期和犯罪类型分别关押在警戒级别不同的监狱中。为了达到良好的改造效果、对服刑人员个体有充分的了解、教育,我国对监狱干警人数和在押服刑人员的搭配比例有严格规定,要求前者达到后者的18%。目前我国的多数监狱无法达到这一比例,监狱存在超负荷问题。
我国的监狱管理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鼓励和惩戒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的主观能动性。鉴于通过干警对服刑人员的操行、考勤打分的方式比较客观地评价了服刑人员悔罪、改过的情况,具有积极意义。
除了劳动改造外,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也是监狱有利的改造武器。监狱利用文化水平较高的服刑人员担任教员,根据服刑人员入狱时的文化水平,分别开设小学、初中和高中课程对服刑人员进行文化知识的教育,让服刑人员在读书学习中增长文化知识、化解愚昧。监狱干警利用工作时间深入监室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引导,对入狱后执迷不悟、严重触犯监规的服刑人员在关禁闭之后进行重点的思想改造。学习与思想引导相结合的模式较好地实现了监狱改造的目的。
(3)与外界沟通的情况
谈到监狱,我们总会想到一个词语——身陷囹圄。从字的结构来看“囹圄”二字,四周封闭的结构表征了与外界的隔绝、疏离。目前,我国监狱采取的是全封闭化的管理,客观上隔离了服刑人员与外界社会的接触。
为了避免服刑人员与外界社会的脱节、降低其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监狱方面也作出了许多努力,譬如订阅报纸给服刑人员阅读、每天开放一定的时间给服刑人员们观看新闻联播等。此外,探监制度和书信等通讯方式一定程度上维系了服刑人员与外界的联系。
(4)累犯产生的原因
监狱中的服刑人员中有一部分为累犯,其中相当部分再次犯罪的时间与刑满释放时间不足一年。累犯现象的存在不可避免,同时它也反映了监狱改造的局限性。
累犯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刑释人员没有足以谋生的劳动技能,且因服刑经历而遭到社会歧视,在刑满释放后处于失业状态,缺乏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后铤而走险、继续犯罪。
其二、刑释人员长期与社会隔绝,刑满释放后不被家庭接纳,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犯罪后再次回到监狱。
其三、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共同犯罪中共犯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下,刑释人员容易对犯罪后逃脱仍存在侥幸心理,为了利益再次铤而走险。
2、监狱改造趋“严”的现状
我国监狱系统在通过一系列倡导“人性化”的改革和实践后,遇到不少挫折,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整体的趋势是趋向于“严管”,对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实践和推广持保守态度。
监狱行刑社会化遭遇“寒冬”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不能因噎废食,对其加以全盘否定。监狱行刑社会化并非是孤立的、泛人性化的举措,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对它的研讨和实践需要另辟蹊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监狱管理提出了“宽严适度”、“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要求,监狱行刑社会化使宽和严的标准更加明确,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建造和谐社会的目的。笔者将在以下篇幅进行阐述。
(二)存在的弊端
现有监狱管理模式积累了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在改造服刑人员方面也颇具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亟待改善:
1、改造手段单一,无法达到全方位改造服刑人员的目的。
现有的劳动改造加文化、思想教育的改造模式尽管颇见成效,但模式单一、简单,无法达到更好的改造效果。“条条道路通罗马”,监狱改造的终极目的决定了社会化改造的必要性。除了改造模式的多元化外,对原有改造模式内容的扩充和改造也有积极意义。
某些监狱系统监企不分,利用服刑人员劳动改造为名变相创收,从而忽视了对服刑人员的惩罚与改造工作,这也是需要反思和改变的。
2、服刑人员与社会脱节,重返社会后存在融入难问题。
一方面,由于社会不断发展,罪犯需要进行社会化,以使罪犯自身跟得上社会发展;另一方面,罪犯同时还需要进行再社会化,即罪犯被迫重新习得社会规范、掌握生活技能,以弥补原来的社会化不足。监禁刑是一种剥夺罪犯自由的刑罚。监禁刑的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国家通过监狱执行刑罚,惩罚罪犯,向社会昭示违法犯罪的后果,同时,监禁刑是改造罪犯的需要,使犯罪者改恶从善不再危害社会。但是,监禁刑的执行势必影响罪犯的社会化。罪犯被判处徒刑,隔离于社会,使罪犯丧失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使罪犯社会化速度迟滞于社会正常成员,素质劣于社会其他成员,从而表现出“监狱化”的特征。【2】
3、简单劳动无法培养劳动技能,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难以谋生。
目前,服刑犯人进行的劳动改造多是从事操作简单、技术含量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长期从事此类劳动并不能增强劳动技能。刑满释放、踏入社会后,刑释人员会因缺乏谋生手段难以觅到合适的工作,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再度犯罪。
此外,监狱中虽对服刑人员进行专业劳动技能的培养,但仅简单采用熟练工帮带学徒工的方式,无法得到劳动技能的普遍提升、突破,对服刑人员释放后找工作不具有借鉴和帮助作用。
4、减刑、假释制度衡量标准不具体、客观,缺乏激励性。
对监狱服刑人员适用减刑、假释的标准是其计分情况。除考勤计分外,干警对自己负责的服刑人员的表现、态度进行评分,不免带有浓重的主观色彩,也容易滋生腐败。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改造评估体系势在必行,这套体系应突出专业性、激励性、可操作性三个特点。
此外,监狱仅对服刑人员的刑事判决部分的自由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罚金刑和民事部分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没有考核标准,使罚金刑和附带民事判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二、 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纵观各国监狱改革的发展,监狱行刑社会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它的研究和实践是必要的。
1、监狱行刑社会化是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需要。
除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人之外,监狱中的所有服刑人员最终都将回归社会。既然监狱改造的落脚点是回归社会,那么监狱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天壤之别将不利于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2、犯罪率上升,监狱行刑社会化可缓解监狱部分压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各种社会矛盾趋于复杂化,犯罪率有上升苗头。被判处实刑的犯罪分子数量有增多趋势,给监狱管理、经费支出、安全警戒保障带来更大压力。除了改善现有的监狱硬件和提升监狱干警素质之外,监狱行刑社会化也可以缓解部分压力。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
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有效控制消费基金增
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应当纳入机关、
事业单位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工资支出的
专项资金。
凡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均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
资基金管理。
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统计、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等部门、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资基金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机关、事业单位支取工资的唯一凭证,由省人事
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统一制发。
第六条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行政隶属关系领取,由本级人民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核发,每年换发一次;隶属关系变更的,须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
政部门申请变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从本单位基本存款
帐户中支取工资额,并将使用情况如实载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应当按隶属关系
将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在30日内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单位,并抄送
有关银行。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
基金按季度分月使用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在《工资基
金管理手册》上签章后,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当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前,可参照上年同期
工资基金使用情况,结合当年实际,编制季度、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季度分月提取的工资基金累计额,不得超过
当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当季度节余的,可结转下季度使用,但不得提前支
取下季度工资基金。
第十二条 单位增减人员或政策性增资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申请调整工资总额计划。经批准后,相应核增或核减工资基金使用
计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台
帐》,记录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当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计划手续进行审查,
并记录支付情况。对手续不完备的,应当拒绝支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
资基金管理。
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人事行政部门
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时收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情节严
重的,由财政等部门暂停拨付工资及有关款项:
(一)未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擅自发放工资的;
(二)未经审核《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或者超出《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
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发放工资的;
(三)未按规定从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发放工资的;
(四)匿报、瞒报工资总额的。
对违反本办法、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
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垫支、坐支、套取现金发放工资或在国家工
资政策之外发放工资和实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国
库。
第十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
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日